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财山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民初2545号
原告:重庆财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苑花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6723874P。
法定代表人:邓少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远明、曹阳,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夏坝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6025P。
法定代表人:张明江。
本院在审理重庆财山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财山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财山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财山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财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财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小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贺海波
书 记 员 刘诗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