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8民初373号
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莲花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55812D。
法定代表人:万廷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良平,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夏坝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6025P。
法定代表人:张明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儒刚,重庆佳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重庆佳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75.06元,由原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成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钰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