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7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夏坝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6025P。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9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松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