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达钢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8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夏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6025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达钢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BH157L。
经营者:***,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达钢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9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敬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耀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