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终318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建国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饶光碧,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璧法民初字第03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