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3443号
原告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璧山县璧城街道建国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94264-7。
法定代表人饶光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跃全,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3年3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廖红霞
人民陪审员陈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廖苓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