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20执异85号
申请执行人:赵友均,男,生于1969年3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方全丽,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砖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负责人**,任厂长。
第三人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饶光碧,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赵友均申请执行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砖厂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6月30日注销,注销原因是“决议解散”。该砖厂隶属于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砖厂注销后,其义务应由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璧劳人仲案字(2015)第1254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重庆市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况伦
审判员*丰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冷孟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