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

唐山缀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25民初1706号
原告唐山缀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2021年5月12日,本院收到原告唐山缀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缀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山缀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奇彬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