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

唐山市徐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事务中心、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05民初1283号
原告唐山市徐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原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徐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山市徐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玉荣
法官助理 肖 明 书 记 员 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