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

济某某林地板经营有限公司、遵化市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9407号 原告:济***林地板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交悦广场2号楼516。 法定代表人:高欢。 被告:遵化市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愚公北路富力城小区D区4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街道华岩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街道恒大华府1号楼123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同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九峰村洋泥塘组(***私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街道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6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西皋村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林地板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同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济***管道配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同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追加出票人遵化市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原告济***林地板经营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同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济***管道配件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济***林地板经营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6.09265万元及利息(以16.0926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应付款之日至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记利率计算);2.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同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济***管道配件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济***林地板经营有限公司现合法持有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下列事项:票据号码:210512400004620200709676697649,出票日期2020-07-08;汇票到期日2021-07-08;出票人:遵化市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票据金额:壹拾陆万零玖佰贰拾***角零分(¥16,0926.5元):承兑人:遵化市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汇票由收票人背书转让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同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济***管道配件有限公司连续背书转让给原告济***林地板经营有限公司。汇票载明的汇票到期日到期后,该商业承兑汇票被付款方拒付,拒付理由为票据到期后承兑人超三日未应答,开户行代客户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出票人遵化市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的关联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