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

南和县志平建材经销部、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6民初1400号 原告:南和县志平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三召乡张街村村南。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被告: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华岩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台市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高开区江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和县志平建材经销部与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邢台市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南和县志平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和县志平建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和县志平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和县志平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闫 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