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6民初1400号
原告:南和县志平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三召乡张街村村南。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被告: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华岩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台市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高开区江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和县志平建材经销部与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邢台市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南和县志平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和县志平建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和县志平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和县志平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闫 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