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

桥东区雨朵五金产品门市、某某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2民初605号 申请人:桥东区雨朵五金产品门市,地址邢台市襄都区大***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02MA0CFHGB8A。 负责人:徐双魁,系该门市经营者。 被申请人:**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地址**市路北区华岩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4300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桥东区雨朵五金产品门市与被申请人**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桥东区雨朵五金产品门市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桥东区雨朵五金产品门市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桥东区雨朵五金产品门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桥东区雨朵五金产品门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