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307号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79年0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保全人:重庆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重庆市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 ***诉重庆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XX房屋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3)渝0117执保13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重庆市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200万元,同时查封了申请保全人的前述担保财产。2023年5月17日申请保全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前述银行存款的冻结。被保全人重庆市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作出(2023)渝0117民初53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保全人重庆市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保全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XX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