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重庆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539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0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6182X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前坝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31581962Y。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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