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139号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79年0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保全人:重庆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重庆市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 ***诉重庆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XX房屋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3)渝0117民初5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重庆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保全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XX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