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756号
原告:重庆***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金福三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QKWK7E。
法定代表人:廖兴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立红,女,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财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金贸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08299R。
法定代表人:何沛财,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财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6元,减半收取708.3元,由原告重庆***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 云 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欧阳智鑫
书 记 员 侯 洁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