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7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财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财。
被申请人:重庆四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
重庆四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财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重庆四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重庆市财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350.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2)渝0117执保2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财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10350.35元。2022年12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该保全所涉诉讼案件已驳回被申请人重庆四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2)渝0117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财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10350.3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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