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欧曼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何贵智重庆市财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19627号
原告:重庆市欧曼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正街254号2-16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80009F。
法定代表人:游明仲。
被告:重庆市财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五支路1号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08299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1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市欧曼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财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欧曼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欧曼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欧曼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8元,由原告重庆市欧曼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向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