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4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2017)渝0104民初2435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10-13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由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4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传兴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苟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