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终1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长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友谊村39-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65607807。
法定代表人:胡安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奇,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辉,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裕中,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鸿,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长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裕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13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长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的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长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长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长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瑜
审判员  乔艳
审判员  刘毅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