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9840号
原告:陈裕中,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鸿,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重庆市长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友谊村39-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65607807。
法定代表人:胡安均,重庆市长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长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陈裕中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裕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