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民终5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魏县魏都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钢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青莲街。
法定代表人:冯红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钢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2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作为被告魏县建安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与**签订一份科研楼框架结构工程施工协议,***与二原告签订了一份科研楼框架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有证据显示二原告进行了施工,***也向二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及垫付款项,合同虽然无效,但双方之间关系仍为建设施工法律关系,你院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二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然后根据***已付及垫付工程款项确定***是否欠二原告的工程款,故你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2民初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盖自然
审判员***
审判员*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闫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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