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3执恢631号
申请执行人:周卫东,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隋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赤峰市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魏县魏都北大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7387420940。
法定代表人:王忠,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卫东与被执行人隋成、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13执恢6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鸿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