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邯山顺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终8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邯山顺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全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鹏,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飞,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魏县商贸城3排25号。
负责人:韩牧,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魏县魏都北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宋芝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邯郸市邯山区顺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展租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魏县建安公司)、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魏县建安公司**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4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了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其于2019年10月16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向一审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形成的相关资料,以此证明上诉人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和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形,上诉人最迟应在2021年10月15日之前进行诉讼,但上诉人本次一审立案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显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4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邯郸市邯山顺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88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双振
审判员  米秉华
审判员  王一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