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民权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蒙古族,内蒙古赤峰市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魏县魏都北大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7387420940。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1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2780元。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纳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被执行人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等待首封单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已作查封登记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京0113民初119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中平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单立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鸿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