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嘉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嘉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的(2022)渝仲字第20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嘉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48128.64元及违约金、***行金、律师费4000元、仲裁费8871元、保全费1520元。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向其送达了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但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于2022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嘉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2023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嘉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均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重庆嘉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渝仲字第208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嘉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