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8183号
原告:**,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东元(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新华路27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815373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色花苑3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7956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被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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