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4民初2530号
原告:重庆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律师。
原告重庆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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