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143号
原告:重庆市辰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24-1-17F-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16635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政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政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645116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辰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辰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辰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8.88元,减半收取599.44元,由原告重庆市辰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杨 睿
书 记 员 郑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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