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4民初25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继川
书记员 韩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