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

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04民初3090号
原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留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8880324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俣佳,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C区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874750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9637.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1日,原告作为丙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保利大渡口项目工程预拌商品砼供应合同》,约定由被告城投公司向保利公司开发建设的”保利可爱岛”项目一标段1、2﹟楼工程供应混凝土,并约定被告不能按合同供应预拌商品砼或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其他原因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案外人**、***因购买的”保利可爱岛”1幢*单元10-*号商品房,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因混凝土自带的不合格的粉煤灰或粗骨料中本身含有煤炭颗粒,造成混凝土中含有煤炭颗粒,进而导致房屋墙体大面积起泡、脱落问题,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整改费用和维修期间租金。2018年1月20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因混凝土问题导致的房屋质量瑕疵裁决原告向案外人**、***支付一次性维修整改费用8247.12元、维修期间租金540元,承担仲裁费用850元,合计9637.12元。因被告城投公司供应的混凝土中自带不合格的粉煤灰或粗骨料中本身含有煤炭颗粒,造成原告损失,根据合同约定,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城投公司辩称,1、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产品质量问题,根据检测报告可知,被告提供混凝土时间是在2011年3月之前,已经超过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两年质量异议期;2、涉案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证明被告提供的混凝土没有质量问题;3、原告委托鉴定机构检验的1、2、4号楼的混凝土由三家混凝土公司提供,如果是一家公司提供混凝土,不排除是混凝土质量问题,但同一项目三家公司提供混凝土,均出现问题,且施工单位为同一家,不排除是施工的问题。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1日,原告保利公司作为丙方、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城投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保利大渡口项目工程预拌商品砼供应合同》,主要约定:1、由乙方生产供应丙方投资开发的保利可爱岛项目一标段1、2﹟工程需用的预拌商品砼;2、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品砼质量保证措施,按照《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等,混凝土强度评定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及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控制好预拌商品砼质量;3、乙方不能按合同供应预拌商品砼,或不能保证现场连续浇灌施工,或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因其他原因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保利可爱岛项目的房屋交付使用后,部分业主发现混凝土板有点状爆裂突出或脱落的异常现象,原告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检测中心对1栋1单元1906号卧室顶板等5户楼板进行检测。后该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载明:1、混凝土板点状爆裂现象的直接原因是混凝土中含有煤炭颗粒杂质,煤炭颗粒来源应是商品混凝土自带而非施工时浇筑时混入,而商品混凝土中该颗粒的来源可能是不合格的粉煤灰带入,或粗骨料中本身含有;2、该工程混凝土板的煤炭颗粒体积含量较小,未超出相关规范的杂质含量规定标准,对结构安全没有实质性影响,但爆裂现象会影响居住的美观性和舒适性,应适当处置;3、JGJ52-2006等国家及行业标准只有对含泥量、有机物等含量的规定,未对混凝土中煤炭杂质含量进行规定,参照上述规范对含泥量的规定标准,本项目检测的煤炭颗粒含量也大大低于对含泥量的规定标准。
案外人**、***购买了保利可爱岛1幢*单元10-*号房屋,因房屋出现了屋顶混凝土板点状式爆裂、起泡脱落等问题,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审理过程中,原告保利公司认可了案外人**、***的房屋一次性整改费用8247.12元、维修期间租金540元。该委于2018年1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2017)渝仲字第2661号),裁决原告保利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一次性维修整改费用8247.12元、维修期间租金540元,承担仲裁费用850元。2018年3月,原告保利公司向**转款9637.12元。
另查明,保利可爱岛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保利大渡口项目工程预拌商品砼供应合同》、《检测报告》、《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保利公司与被告城投公司签订的《保利大渡口项目工程预拌商品砼供应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保利公司要求依据合同中违约责任项下规定要求被告城投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但被告已如约履行完合同供货义务,且项目工程也已验收合格,原告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告在履行合同时存在违约行为。另根据原告保利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案外人**、***的房屋不在检测范围内,并无直接证据证明系被告提供的混凝土质量问题致使案外人的房屋出现起泡脱落等现象,导致产生整改费用,且报告中检测的混凝土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故原告诉求被告违约,要求赔偿损失9637.12元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