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4民初2245号
原告:***,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64136C。
破产管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C区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874750U。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第三人: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45559。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云联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