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10294号
原告: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4503822458。
法定代表人:李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泥均,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公证处,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会信用代码125003834506401790。
法定代表人:谭翔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建,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东段**会信用代码915001187428619429。
法定代表人:黄遂,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某某,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公证处、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云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礼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