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三叶园林景观设计院与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65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三叶园林景观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西外老街298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6302-2。
执行事务合伙人:甘宇玲。
被执行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1-49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4503822458。
法定代表人:李闯,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重庆市三叶园林景观设计院与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8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进行两次网络查控,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汽车1辆,不能处置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对本案执行依据已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申247号案进行再审立案审查;
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工程款37074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707420元为本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00元、鉴定费70000元、申请执行费39474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现执行不能,且本案执行依据已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进入再审审查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8执65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元烽
审判员  旷昌政
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厚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