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66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45038224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8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1566元、保全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12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系统内查询到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做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故暂不宜处置息,系统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迪牌车一辆已做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系统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大多数银行账户内存款已被前案冻结,少量银行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不宜扣划,且余额长期未有变化。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通过电话及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表示异议。
综上,本案符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经约谈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其对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表示异议。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66元、保全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执行费17600元未收。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旷昌政
审判员 王元烽
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