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创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创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1338号 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清河村7社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DTD7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佑均,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创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梯道2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8892990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创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睿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海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