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创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1338号
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清河村7社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DTD7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佑均,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创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梯道2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8892990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创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睿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海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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