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585号
原告:重庆耘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享堂镇新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647777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创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梯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8892990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原告重庆耘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创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耘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耘玛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耘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38元,减半收取76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耘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