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民初122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男,1969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赵尊海,男,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原告:孙洪有,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吴北平,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男,1968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杨清余,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李春福,男,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郑玉宝,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原告:冷申才,男,1961年1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辉南县。
原告:李宝全,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赵尊梅,女,1974年5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原告:杨德春,男,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板石街道吊水壶村。
法定代表人:曲日东,经理。
原告***、***、赵尊海、孙洪有、吴北平、***、杨清余、李春福、郑玉宝、冷申才、李宝全、赵尊梅、杨德春与被告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尊海、孙洪有、吴北平、***、杨清余、李春福、郑玉宝、冷申才、李宝全、赵尊梅、杨德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尊海、孙洪有、吴北平、***、杨清余、李春福、郑玉宝、冷申才、李宝全、赵尊梅、杨德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赵尊海、孙洪有、吴北平、***、杨清余、李春福、郑玉宝、冷申才、李宝全、赵尊梅、杨德春负担。
审判员  郭惠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