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利新砖厂、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05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利新砖厂,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后堡子村八社。
经营者时佰友,男,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系该砖厂经理,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
被执行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板石街吊水壶村。
法定代表人曲日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利新砖厂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吉0605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砖款553,88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查询了白
山市建兴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三、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四、查封被执行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长白县长白仙人岛怡人小区三个楼房的房籍。五、因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究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晓雷
审判员  庄振有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