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民终1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2年10月10日生,汉族,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种经营公司退休职工,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93年1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一审被告:***,女,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一审第三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浑江区板石街道吊水壶村。 法定代表人:曲日东,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唐 华 审 判 员 闫 靓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谷 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