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执134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曲日东,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602民初2612号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的继承人***、***、***工程款43,558元;诉前调解费由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工商总局等部门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通过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公积金、及居住地社区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了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