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辖终9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22862。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审第三人:肖朝明,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5民初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江津区,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长寿区,故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 华
审判员 陈劲松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谢平
书记员赵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