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565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99号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8881730J。
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22862。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6诉前调书11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37235.39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扣划,现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费令。2022年9月2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兑现2503159.84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56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程鹏
审判员 黄  双  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翁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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