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43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邹婷,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22862。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60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庆市江津区的房屋,系轮候查封且有多轮查封,其名下车辆,已经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九龙坡区的房屋,系轮候查封且有多轮查封。冻结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余额均为0元。此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得知被执行人已外出,具体地址不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9月2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9月27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43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维
审判员 刘云龙
审判员 倪晓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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