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金大星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2680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金大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王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良,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金大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25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汇票金额292,268元、利息、案件受理费2870元、诉讼保全费198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保险、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4.8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104.82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2年4月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江津区×××A幢1-7号房屋,该房屋被多轮查封,本案不满足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车辆、无可供划拨的保险,除此之外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7月29日,本院将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经本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案款共计1104.82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26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晓晶
审 判 员 江 维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谯 峰
书 记 员 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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