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翔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321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翔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长兴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30743975。
法定代表人:王有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22862。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翔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5,837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资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8月1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8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105,837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32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化雨
审 判 员 王 璐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润生
书 记 员 黄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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