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航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6869号
申请执行人:中航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六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65602412R。
法定代表人:黄益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董事兼监理。
申请执行人中航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5民终5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717.73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资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2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3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110,717.73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68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化雨
审判员程鹏
审判员刘云龙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何润生
书记员黄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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