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2283号
原告:**,汉族,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重庆聚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0580N。
法定代表人:马厚富,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22862。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重庆聚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柯  润  菲
人民陪审员    蒋华敏
人民陪审员    古昌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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