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7民初524号之一
原告: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核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390110X6。
法定代表人:杜长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帝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53033481。
法定代表人:朱兴模。
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帝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帝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王红玉
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
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