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帝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帝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财保1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51年07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汉族,1948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帝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朱兴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帝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后,***、***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续行保全,该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渝01执保1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市帝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个银行帐户,同时查封了担保人李晓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XXX号房屋(证号2013-XXX)。现因双方的合伙纠纷案经一审、二审判决后在本院执行过程中,重庆市帝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已解除了该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该案已完全结案,故***、***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担保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长禄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燕